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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府采購當事人誠信管理辦法 川財采〔2015〕33號

          四川省政府采購當事人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誠信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誠信管理,是指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處理,并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誠信信息進行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采購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誠信管理。


          第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誠信信息的來源包括供應商投訴,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控告和檢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考核評價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報送材料。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六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一)將應當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政府采購的;


          (二)隱瞞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要求、標準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三)因自身過錯不配合開標評審,又不認可開標評審結果的;


          (四)不遵守開標現場紀律、擾亂評審現場或者違規干預評審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七)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與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八)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九)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的;


          (十)未按規定退還供應商政府采購項目保證金的;


             (十一)未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履約驗收的;


          (十二)泄露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供應商詢問、質疑或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十四)在財政部門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隱瞞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的;


          (十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一)在采購人選擇社會代理機構時提供虛假資料、隱瞞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考核評價結果的;


          (二)與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串通謀取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


          (三)擅自將已代理的政府采購業務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的;


          (四)接受采購人委托開展采購需求市場調研,但向采購人隱瞞市場行情及其他有關情況,導致采購人確定的采購需求嚴重不合理的;


          (五)編制的采購文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六)未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采購文件規定發售采購文件的;


          (七)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采購文件須經采購人確認,但采購過程中擅自改變采購文件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采購項目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的;


          (八)不遵守開標現場紀律、擾亂評審現場、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評審現場組織混亂無序的;


          (九)未按規定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的;


          (十)未按規定退還供應商政府采購項目保證金,引起矛盾糾紛的;


          (十一)違約收取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用或者收取、索取代理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十二)受采購人委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或者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十三)未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組織或參加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供應商詢問、質疑或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十五)泄露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的;


          (十六)在財政部門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隱瞞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的;


          (十七)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八)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審判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認定的失信行為;


          (十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八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開標、評審現場工作紀律,擾亂或者委托其他人擾亂開標、評審現場秩序的;


          (五)向采購人、采購人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相關專業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候選人資格的,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的,或者中標、成交后不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七)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八)將中標、成交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違規分包給他人的;


          (九)拒絕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或者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十)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投訴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的;


          (十一)借維權之名獲取非法利益、不當得利并經查證屬實的;


          (十二)在財政部門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隱瞞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的;


          (十三)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四)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審判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認定的失信行為;


          (十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處理


          第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失信行為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構成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不構成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要求進行處理,程序參照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執行,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失信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理后,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告,并記入誠信檔案,有效期為1年。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審判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認定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的失信行為明確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復計算。




          第四章  失信行為運用


          第十一條  采購人的失信行為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通報監察、審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可以作為選擇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的采購文件中,可以對記入誠信檔案的且在有效期內的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實行6-10%的報價加成、以加成后報價作為該供應商報價評審或者扣3-5分予以懲戒。供應商失信行為懲戒可以實行無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為進行報價加成懲戒后報價超過政府采購預算的,其投標、響應文件按照無效處理。但是,采購文件未載明對供應商失信行為處理方法的,評審時不得進行報價加成和扣分處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就自己的誠信情況在投標、響應文件中進行承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告采購結果時,應當將供應商誠信情況承諾內容一并公告。


          第十四條  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司法懲處的,不得再對其以價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進行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針對不同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制定具體的考核評價方案,確定考核評價內容,對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促進誠信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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